Page 4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439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15
九、 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
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
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 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 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 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 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
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 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十八、 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
年度之差異。
二十、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 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九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 一 )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 二 ) 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
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
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 三 )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
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