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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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0.12.20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13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條;並自 91.1.1施行
2. 中華民國 92.7.11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0543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8、9、11、13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7.30奉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05164號函核定發布「財產保
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基本參考格式」
3. 中華民國 99.1.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802615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100.7.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5901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 103.1.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2988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 104.6.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023391號令
修正發布第 8、9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105.8.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3961號令修
正發布第 5、9∼ 11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財產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編製之說明文件
( 以下簡稱說明文件 ) ,應依本辦法規定記載,編製目錄及頁次,並以簡
明易懂之文字詳實明確記載,不得有虛偽不實或欠缺之情事。
第三條
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 首頁。
二、 公司 ( 合作社 ) 概況。
三、 財務概況。
四、 業務概況。
五、 公司治理。
六、 保險商品。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八、 其他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