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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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19
第四條
首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 ( 合作社 ) 名稱。
二、 公開依據:記載主管機關訂定或修正本辦法之日期及文號。
第五條
公司 ( 合作社 ) 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 ( 合作社 ) 組織:包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姓
名、總公司 ( 總社 ) 、分公司 ( 分社 ) 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設
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 ( 合作社 )
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
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二、 人力資源概況: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人數及教
育程度。
三、 各董事 ( 理事 ) 、監察人 ( 監事 )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 社股 ) 占前十
名股東 ( 社員 ) 之下列事項:
( 一 ) 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
( 二 ) 持有股數。
( 三 ) 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
( 四 ) 股權設質情形。
( 五 ) 投票表決權比例。
四、 簽證精算人員姓名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五、 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六、 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其名稱、地址
及電話。
七、 前一年度再保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人
名稱、評等。
八、 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係,關係企業之相互持股比例、股
份及實際投資情形。
九、 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
果;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
揭露。
十、 代收保費機構及代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