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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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19


          第四條
             首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 ( 合作社 ) 名稱。
               二、 公開依據:記載主管機關訂定或修正本辦法之日期及文號。
          第五條
             公司 ( 合作社 ) 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 ( 合作社 ) 組織:包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姓
                   名、總公司 ( 總社 ) 、分公司 ( 分社 ) 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設
                   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 ( 合作社 )
                   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
                   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二、 人力資源概況: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人數及教
                   育程度。
               三、 各董事 ( 理事 ) 、監察人 ( 監事 )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 社股 ) 占前十
                   名股東 ( 社員 ) 之下列事項:
                   ( 一 )  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
                   ( 二 )  持有股數。
                   ( 三 )  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
                   ( 四 )  股權設質情形。
                   ( 五 )  投票表決權比例。
               四、 簽證精算人員姓名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五、 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六、 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其名稱、地址
                   及電話。
               七、 前一年度再保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人
                   名稱、評等。
               八、 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係,關係企業之相互持股比例、股
                   份及實際投資情形。
               九、 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
                   果;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
                   揭露。
               十、 代收保費機構及代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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