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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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25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1. 中華民國 90.12.20財政部(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14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4條
                 2. 中華民國 95.1.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9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99.3.1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13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101.2.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41條條文;修正之第 5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
                   之管理自 100.12.30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5. 中華民國 103.8.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6541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6、17、19、25、29∼ 34、40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104.5.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4401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5、7、8、11、13、15、19、20、22、30∼ 33、36、38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105.7.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02076451號令修
                   正發布第 20條條文
                 8. 中華民國 106.10.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4021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5、7、8、11、17、20、21、26、29、30、30-1、32、
                   33、38、40條條文;並增訂第 4-1、36-1條條文
                 9. 中華民國 107.5.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24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25、30、33、38、41條條文;增訂第 6-1、32-1、32-2條條文;
                   除第 32-2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 108.8.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4651號令增
                   訂發布第 36-2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 ( 理 ) 事會通過,並由
             董 ( 理 ) 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保
             險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 保險業之營運係以謹慎之態度,依據董 ( 理 ) 事會所制定之政策及
                   策略進行,以達成營運獲利、績效之效果及效率。
               二、 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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