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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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四、 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
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
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五、 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
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
程序遵循情形。
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並定期
檢討修訂。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
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 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
可承受之風險範圍。
二、 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核保風險、評估各項準備金之相關風險、市
場風險 ( 包括利率風險 ) 、作業風險及法令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
三、 管理階層應依據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並採取
適當策略。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九條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 ( 理 ) 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
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第十條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二、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
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