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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六、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
                   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 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
                   保險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 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 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 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
               十二、 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三、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
                     衡量、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
             理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
             作之管理。
             前三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
             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第六條
             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
             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
             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一、 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 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 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 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五、 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 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 電腦機房門禁之控制。
               八、 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
               九、 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十、 電腦病毒擴散及網路駭客入侵之防範控制。
               十一、 系統復原計畫、災變備援計畫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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