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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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九、 最近年度支付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
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
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 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
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 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之進修情形。
十二、 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 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
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 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十八、 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
年度之差異。
二十、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 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九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 一 )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 健康及傷害保險
適用 ) 。
( 二 ) 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
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
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