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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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九、 最近年度支付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
                   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
                   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 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
                   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 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之進修情形。
               十二、 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 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
                     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 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十八、 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
                     年度之差異。
               二十、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 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九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 一 )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 健康及傷害保險
                        適用 ) 。
                   ( 二 )  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
                        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
                        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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