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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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27
三、 控制作業:係指保險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
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
保險業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
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 資訊與溝通:係指保險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
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
並確保資訊在保險業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
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
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 監督作業:係指保險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
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
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
部稽核人員、監察人 ( 監事 ) 或審計委員會、董 ( 理 ) 事會等其他
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
之管理階層、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 ) 或審計委員會溝通,
並及時改善。
第四條之一
前條第一款之董 ( 理 ) 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 ( 理 ) 事發現保險業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 ( 監事 ) 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第五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
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 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
性之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二、 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
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 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 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
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 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
估、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
流動性管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保險業企業風險
管理、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