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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三、 資產受到安全保障。
四、 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
之資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五、 管理階層能辨識、評估、管理,及控制營運之風險,並保有適足
之資本以因應風險。
六、 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第三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如有董 ( 理 ) 事表示保留
或反對意見,保險業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董 ( 理 ) 事會紀錄,連同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 監事 ) 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
亦同。
保險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 ( 理 ) 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意見及理由
列入董 ( 理 ) 事會紀錄。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理 ) 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 理 )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 ( 理 )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保險業董 ( 理 ) 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
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第二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第四條
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 控制環境:係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
包括保險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 ) 或
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
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 ( 理 ) 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
準則,包括訂定董 ( 理 ) 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
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保險業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
應考量保險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
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保險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
要之控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