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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八、 因保險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
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九、 其他有損害保險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 ( 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 ) 、管理需
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核人
員,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
稽核簽報,經董 ( 理 ) 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
者,應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
內部稽核單位於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負責聯繫,
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
第十四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二年以上之保險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
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
業務經驗;或至少有五年之保險業務經驗;或曾任會計師事務所
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
三個月以上之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
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 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
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保險檢查經
驗,或一年以上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保險業務經驗。
第十五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
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保險業之利益。
二、 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
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 收受保險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 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 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
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