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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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 ( 含辦事處 ) 之
             查核方式得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
             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十九條
             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
             揭露下列項目:
               一、 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
                   品質、股權管理、董 ( 理 ) 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
                   令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
                   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
                   並加以評估。
               二、 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
                   懲處建議。
               三、 各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
                   稽核單位 ) 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保險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
             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
             ( 監事 ) 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而有獨立董
             事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
             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 ( 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 ) 、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
             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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