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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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37


                               第四節 法令遵循制度
          第三十條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
             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
             每半年向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 )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
             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 ( 理 ) 事及監察人 ( 監事 ) ,並就法令遵循事項,
             提報董 ( 理 ) 事會。
             前二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 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
                   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
                   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
                   管,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法務
                   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
               二、 不適用前款規定之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
                   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
                   他職務。
             保險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具備領導及
             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
             條件準則規定。
             前項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
             合作社得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其中保險合作社
             得不受第三項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規定之限制。
             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第二項所定之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
             保險業任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應經董 ( 理 ) 事會全體董 ( 理 ) 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每年應至
             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
             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訂法令
             規章及新銷售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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