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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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33


               六、 因職務之廢弛,致損及公司、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等情事。
               七、 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第十六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分別參加主管機關
             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 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
                   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 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三、 稽核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負責稽核業務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稽核主管每年至少應參加前
             述訓練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保險相關
             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
             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
             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派駐海外之稽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保險相關業
             務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保險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
             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
             或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
               二、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
                   班或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
                   證書。本條人員如為外國人士,得選擇參加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
                   內部稽核之訓練課程。
             首次擔任保險業國內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
             者,除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外,其中符合前項第二款者,並應於就任前或
             就任後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
             少一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
             告,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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