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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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
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
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
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
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
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前三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總機構
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
任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
八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保險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
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名單、最近三年獎懲紀錄、資歷及受訓資料等。
第三十條之一
保險業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
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二項提報董( 理) 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
應包括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善建
議。
第三十一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
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修訂之。
法令遵循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董 ( 理 ) 事會決策運作及董 ( 理 ) 事管控之機能。
二、 董 ( 理 ) 事會議事錄之保存。
三、 監察人 ( 監事 ) 之營運監控機能。
四、 董 ( 理 ) 事之法令遵循行為規範。
五、 法令遵循評估基準之建立。
六、 年度法令遵循計畫之擬訂。
七、 法令遵循環境之建立。
八、 法令遵循業務之查核與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
九、 法令遵循之組織與業務職掌。
十、 法令遵循作業手冊之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