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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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39
第三十二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報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實施。
年度法令遵循計畫至少應包括:
一、 對各單位法令遵循事項之評估計畫。
二、 上年度違反法令規章案件處理結果之覆核。
三、 保險法令等相關法令規章之變動管理。
四、 法令遵循之教育訓練及業務宣導。
五、 法令遵循制度之檢討改善。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
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
三、 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
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
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
見並簽署負責。
四、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
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
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六、 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
與實施。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
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適用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之保險業應建立全公司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
及監督架構,其架構原則及權責規定如下:
一、 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
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
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部門及跨境
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二、 法令遵循單位應依據業務分類或法令遵循重點設置適當數量之專
業單位,以負責該項業務或法令相關之國內外營業單位監督、法
令遵循執行及支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