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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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41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
               一、 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 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三、 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 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
                   程序。
               五、 檢舉人保護措施。
               六、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
                   保存。
               七、 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
             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 ( 監事、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保險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
             或告發。
             保險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第三十三條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
             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司應指派人
             員擔任該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負責辦理法令遵循業務。國外分公司法令
             遵循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除有下列
             情事者外,應為專任:
               一、 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二、 依當地法令明定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三、 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於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
                   管機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
             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
             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
               二、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
                   且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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