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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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43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
             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保險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
             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
             稽核單位 ( 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 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
             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保險業免於重大損失,
             應予獎勵。
             保險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
             人員。
          第三十六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
             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
             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 監事 ) 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第三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
             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 ( 理 ) 事及監
             察人 ( 監事 ) ,並提報最近一次董 ( 理 ) 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
             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
             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第三十六條之二
             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
             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
             高主管。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不在此限。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 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 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進修。
               四、 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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