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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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三、 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依董 ( 理 ) 事會通過之
評估辦法自行評估,或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足證其已具備
熟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四、 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
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得依保險業自行擬訂之
具體訓練計畫,參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三十小
時以上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熟知單位所需法令規
定之相關能力。
各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手冊,報經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核可後,轉報總
經理核定實施。
法令遵循手冊至少應包括:
一、 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 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 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四、 法令遵循業務之自行評估程序。
五、 法令遵循主管名冊。
保險業設有國外分公司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 蒐集當地保險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
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 ( 含人員、配備及訓練 ) 是否
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二、 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
大、複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
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
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