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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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67
二、 保險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利用前開未承保件個
人資料,並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八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 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 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
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
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三、 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 ) 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 二 ) 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 三 ) 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四、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第九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一日前調整之。
第十條
保險業招攬人員,應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
資格條件,並取得執業證書或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程序。
第十一條
保險業對於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
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行招攬業務,應避免因故意或過
失,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有損害,且不得推卸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
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
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
業務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 曾任保險業理賠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
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