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釋令 保險業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招攬及核保應遵循之 ( 原則 100.4.8 ) 中華民國 100.4.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50850號函 主旨: 有關保險業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招攬及核保,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 依照財政部 83年 9月 6日臺財保第 830396799號函辦理,依公平、 合理原則訂定承保標準,不得無故拒絕受理,併納入公司招攬、核保 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