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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七、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 一 )  招攬經過。
                   ( 二 )  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
                   ( 三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 四 )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 五 )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
                        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若否,
                        應說明原因。
                   ( 六 )  其他有利於核保之資訊。
               八、 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 )  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
                   ( 二 )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
                        之方法為招攬。
                   ( 三 )  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以不同保險公司之
                        契約內容作不當比較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 四 )  使用未經保險業同意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
                        建議書等文書為招攬。
                   ( 五 )  慫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
                        要保人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
                        行為。
                   ( 六 )  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
                   ( 七 )  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 八 )  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
                   ( 九 )  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九、 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遵循下
                   列事項:
                   ( 一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及保險
                        代理合約之約定。
                   ( 二 )  除本項第一款之獎懲及第二款之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
                        間之連結考核等事項外,應依據本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事
                        項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
               十、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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