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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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七、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 一 ) 招攬經過。
( 二 ) 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
( 三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 四 )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 五 )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
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若否,
應說明原因。
( 六 ) 其他有利於核保之資訊。
八、 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 ) 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
( 二 )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
之方法為招攬。
( 三 ) 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以不同保險公司之
契約內容作不當比較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 四 ) 使用未經保險業同意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
建議書等文書為招攬。
( 五 ) 慫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
要保人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
行為。
( 六 ) 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
( 七 ) 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 八 ) 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
( 九 ) 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九、 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遵循下
列事項:
( 一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及保險
代理合約之約定。
( 二 ) 除本項第一款之獎懲及第二款之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
間之連結考核等事項外,應依據本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事
項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
十、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