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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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1. 中華民國 90.12.3財政部(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12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條
2. 中華民國 99.5.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11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101.3.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4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102.1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275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7、9、1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3.8.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8461號令
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104.5.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0931號令修
正發布第 6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108.4.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2051號令修
正發布第 7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 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核保人員,指為保險業依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評
估危險並簽署應否承保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理賠人員,指為保險業依保險契約與理賠處理制度及
程序從事保險賠款或給付理算並簽署應否賠償之人。
第五條
保險業應建立其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