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487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63


          第六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
             事項:
               一、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
                   懲及權利義務。
               二、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
                   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
                   或收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 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五、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
                   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 一 )  基本資料: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 至少應包含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若為法人者,為法
                          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聯絡電話 ) ;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3.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 二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之條件。
                   ( 三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需求。
               六、 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 一 )  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 二 )  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具
                        相當性。
                   ( 三 )  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應瞭解要保人對匯率
                        風險之承受能力。
                   ( 四 )  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要保人之投資屬
                        性、風險承受能力,並確定要保人已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
                        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且不得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
                        或不合適之商品。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