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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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63
第六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
事項:
一、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
懲及權利義務。
二、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
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
或收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 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五、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
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 一 ) 基本資料: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 至少應包含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若為法人者,為法
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聯絡電話 ) ;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3.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 二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之條件。
( 三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需求。
六、 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 一 ) 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 二 ) 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具
相當性。
( 三 ) 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應瞭解要保人對匯率
風險之承受能力。
( 四 ) 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要保人之投資屬
性、風險承受能力,並確定要保人已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
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且不得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
或不合適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