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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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69


          第十六條
             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
             升其專業技能。
          第十七條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定之招攬、
             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
             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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