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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釋令


                     ( 六 )  異常表徵表:係供各公司訂定其內部異常表徵之參考。各
                          公司可依其核保經驗及參考該異常表徵之項目及嚴謹度,
                          自行訂定異常表徵表,並應將評估訂定過程留存紀錄。
                     ( 七 )  其他:
                         1. 免體檢件抽樣比率係以公司整體免體檢件為母體進行抽
                           樣,除理賠率偏高、招攬品質有疑慮業務員要求有較高
                           押樣體檢比率外,並未再要求各公司應訂定單一業務員
                           招攬件之抽樣體檢比率,抽樣方法係依各公司核保經驗
                           自行衡酌訂定;次就理賠率偏高等業務員抽樣比率之執
                           行期間部分係由各公司依其核保經驗衡酌訂定,爰應無
                           須另作規範。
                         2. 貴公會建議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點
                           第 1項第 1款與第 2款之電話行銷業務及部分商品,免
                           辦理財務核保、生調,以及排除免體檢件抽樣比率與電
                           訪比率部分,除曾有生調體檢紀錄或已赴保戶服務櫃檯
                           親辦建置簽名樣式卡者,仍應辦理生調、電話行銷業務
                           仍應納入新契約抽樣電訪範圍外,餘同意 貴公會所提
                           建議。
                         3. 有關有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
                           保範圍之續保件,鑑於該等案件無須再就保戶之適合度
                           等事項進行確定,各公司得免辦理抽樣電訪,另於計算
                           新契約抽樣電訪比率時亦得一併自母體中排除。
                三、 基於前開事項之調整,須增加人力、設備、調整內部作業、進行
                     員工訓練及宣導等事項,爰除前開就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
                     準及其他作業程序為部分強化之規定,得自本會備查後 4個月內
                     實施外,餘仍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下稱「本辦法」) 規
                     定辦理。至於排除前開強化規定之業務或保險商品,各公司仍應
                     本於自身風險控管及核保經驗等因素,依照「本辦法」第 7條規
                     定辦理。
                四、 另「本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4款要求業者應落實查證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收入等之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以及其與保險金額
                     或保險費具相當性等事項部分,各公司應依該規定基於降低道德
                     危險及自身核保經驗考量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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