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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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73
所報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
具之「強化核保控管措施之建議修正意見」乙
(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103.6.9 )
中華民國 103.6.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63850號函
主旨: 所報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具之「強化核保控管措
施之建議修正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年 5月 20日壽會博字第
103053578號函辦理。
二、 本案經參採 貴公會所提建議修正如下:
( 一 ) 財務核保機制下,應訂定可投保金額部分,修正為根據保
戶之年齡、年收入、財務狀況等因素,增訂可投保之金
額,超過可投保金額之投保案件,應進行財務核保
( 二 ) 一定金額以上應進行財務核保或生調標準部分,修正為
累積保險業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萬元以上、傷害保
險 2,001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萬元以上,或累積保險
業傷害險有效保額合併壽險業之人壽保險有效保額後達
2,501萬元以上。
( 三 ) 免體檢額度:同意 貴公會所提建議,由各公司自行衡酌
訂定。
( 四 ) 免體檢件抽樣比率:對於免體檢件應隨機抽樣辦理體檢或
生調,且抽樣比例不得低於免體檢件的 4%。若該案件係
由有理賠率偏高、招攬品質有疑慮等之業務員所招攬者,
則抽樣比例提高至少為 25%。
( 五) 生調作業進行方式:參酌本會 103年 3月 31日函復 貴公
會所提「電話行銷業務親晤保戶建議案」,將生調作業進行
方式界定為「保險公司之生調員、指派非原招攬業進行方
式界定為「保險公司之生調員、指派非原招攬業務員專人
親晤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有與體檢醫院簽訂具拘束力之委
任契約,明確委託其執行親晤被保險人並建立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