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75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
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
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
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
( 103.8.20 )
中華民國 103.8.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60號函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
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
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