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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釋令
檢送本會 103年 8月 6日「研商保險公司辦理
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 103.10.9 )
中華民國 103.10.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1560號函
主旨: 檢送本會 103年 8月 6日「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
議」會議紀錄一份,請依會議決議及說明事業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說明: 一、關於旨揭會議決議調整一定金額以上應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部
分,倘各會員公司擬依會議決議修正其內部相關作業程序者,仍
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報本會備查,
且至遲應自 103年 11月 1日起實施,其餘與旨揭會議決議無涉
之核保作業程序,仍應自 103年 10月 9日起實施。
二、 關於旨揭會議決議事項三研議可行之差異化管理指標等一節,
請 貴 二 公 會 依 本 會 保 險 局 103年 9月 24日 保 局( 壽) 字 第
10302549380號函辦理見復。
附:金管會「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3年 8月 6日 ( 星期三 ) 上午 11時至 12時 10分
二、 決議:
( 一 ) 關於產險公會所提,現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時,無法
區分自費團體保險及公費團體保險部分,係屬技術性問題,請產、
壽險公會在維持仍需通報的情況下,自行研議可行之解決方式。
( 二 ) 因與會代表多建議對於應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之金額部分,除累
積同業投保金額外,再增訂累積同一公司之投保金額,考量壽險
公會前開於 103年 5月 20日所報「建議修正意見」中,建議應辦
理財務核保及生調累積同一公司之金額一節,係代表業者所提意
見,且於與業者代表亦對該意見未有爭議,爰本會於 103年 6月
9日函復壽險公會,關於應辦理財務核保、生調之金額部分,調
整為壽險公會 103年 5月 20日函報「強化核保控管措施之建議修
正意見」中所建議之金額如下,並請產、壽險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再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