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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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77
1. 高額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財務核保:
( 1 ) 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1,001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萬元以上,或累積同一公司
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1,501萬元以上。
( 2 ) 累積同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萬元以上。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生調:
( 1 ) 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1,001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萬元以上,或累積同一公司
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1,501萬元以上。
( 2 ) 累積同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萬元以上。
( 三 ) 本會刻規劃差異化管理,本次所定之核保標準將於實施後每半年
進行檢討,對於未發生相關事件或執行良好之公司,核保標準將
有進一步放寬之可能,對於發生相關事件或尚待加強之公司,則
採行較嚴格之標準。為利未來差異化管理,請公會研議可行之差
異化管理指標及未來可能放寬或較嚴格之核保標準,俾作業未來
核保標準差異化管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