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501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77


                   1. 高額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財務核保:
                     ( 1 )  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1,001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萬元以上,或累積同一公司
                        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1,501萬元以上。
                     ( 2 )  累積同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萬元以上。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生調:
                     ( 1 )  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1,001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萬元以上,或累積同一公司
                        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1,501萬元以上。
                     ( 2 )  累積同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萬元以上。
               ( 三 )  本會刻規劃差異化管理,本次所定之核保標準將於實施後每半年
                   進行檢討,對於未發生相關事件或執行良好之公司,核保標準將
                   有進一步放寬之可能,對於發生相關事件或尚待加強之公司,則
                   採行較嚴格之標準。為利未來差異化管理,請公會研議可行之差
                   異化管理指標及未來可能放寬或較嚴格之核保標準,俾作業未來
                   核保標準差異化管理之參考。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