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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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79


                   3.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採行自行訂定之核保標準:
                     ( 1 )  保險商品招攬或核保業務於前一年度未受主管機關裁罰者。
                     ( 2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前一年度受理之評議案件中,
                        涉及保險業招攬或核保作業之爭議 ( 非理賠案件 ) 與同類型
                        業別比較,足以顯示該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保護較具成效者。
                   4. 前目所稱消費者保護較具成效者,係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
                     中心受理與招攬或核保有關之評議案件 ( 非理賠案件 ) 占當期末
                     有效契約件數比率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
                     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壽險業以當期末有效契約件數五百萬件為
                     界,區分兩組分別排名。
          三、 保險業依本令規定檢討或修正核保標準者,仍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報本會備查。
          四、 本令自發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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