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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五、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 ( ISO
27001 ) 之認證。
保險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之資格條件如下:
( 一 ) 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自
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
項之適足比率。
( 二 )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上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三 )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
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
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 財產保險業除下列項目外,得辦理財產保險商品之網路投保:
( 一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者:
( 二 ) 含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但
登山綜合保險及第七點第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
( 三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但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下之未成
年子女投保旅遊不便保險,不在此限。
( 四 ) 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七、 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 一 ) 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二 ) 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