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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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25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103.8.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583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7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 103.12.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740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8、10、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05875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點;並自即日生效 ( 原名稱:保險業辦理網路投
保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4. 中華民國 105.3.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108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0點;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 106.11.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448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0點;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 108.1.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79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11、14、15及第 4點附表一、附表二及第 7點附件一,
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953921號令修正發布第 4、8、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保障消費者權益,並
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業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
三、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
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 ( 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