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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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47


               ( 九 )  委託土地登記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
                   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 十 )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 十一 )  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
                     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委外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
                     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作業委外事項有
                     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 十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各款作業委外除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應分別依第十點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其餘各款作業委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向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四、 前點之作業委外事項範圍,保險業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消費者權益
               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依董 ( 理 ) 事會核准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
               理程序辦理。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核准,得由經其本公司授權
               之人員為之。
               前項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 二 )  作業委外事項範圍。
               ( 三 )  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 四 )  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 五 )  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 六 )  其他作業委外事項及程序。
          五、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前點第二項第一款指定專責單位並執行下列
               事項:
               ( 一 )  依前點規定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控管作業委
                   外事項。
               ( 二 )  就作業委外事項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
                   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 ( 理 ) 事會或外國保險業在
                   臺分公司負責人。
               ( 三 )  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四 )  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要求作業委外事項
                   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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