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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9.7.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834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9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 103.12.3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288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0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108.12.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58391號令修
正發布第 3、8、18點條文;增訂第 17-1、17-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規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 以下簡稱作業委外 )
應注意之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 保險業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並應遵循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保險業應就作業委外事項積極監督管理,並負授權人之責任。
三、 保險業對於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保戶資訊之相關作
業委外,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 一 ) 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資訊系統之開發、監
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 二 ) 保險契約有關之查勘、調查、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等
作業。
( 三 ) 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其他與
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及放款業務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
交寄、保存及銷燬作業。
( 四 ) 屬保險契約給付項目之海外急難救助作業及道路救援。
( 五 ) 消費者刊物之發送作業。
( 六 ) 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或其他放款業務
本息之收取作業。
( 七 ) 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 八 ) 電子通路消費者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接
業務、消費者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