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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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不屬第一項具
重大性或依第十六點將作業委託至境外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三
款至第五款之書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及在臺子公司作業委託國外總公司、母
公司或所屬集團之分公司及子公司,複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
應檢具第一項作業委外計畫書,併同第十六點規定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國外總公司、母公司或所屬集團之分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
主管機關對作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之監理規範不低於
我國規定。
( 二 ) 作業委外計畫書內容,得由其國外總公司、母公司或所屬
集團之分公司及子公司出具相當性之說明文件代之。
十八、 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 ) 保險業資金符合保險法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規定委託境外機構
代為操作管理。
( 二) 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緊急救援、調查及鑑定之機構者。
( 三 ) 保險業將其國外分支機構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作業項目中,無
涉本國保戶個人資料之部分委外辦理者。
( 四 ) 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者。
十九、 保險業作業委外,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作業
委外事項進行查核,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二十、 保險業作業委外,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
規定,並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