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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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61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
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8.7.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80494335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
商品業務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其專業形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
務 ( 以下簡稱本項業務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
公司。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
公司。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
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辦理下列業務:
( 一 ) 透過銷售旅遊商品之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合作推廣
旅遊相關保險。
( 二 ) 與行動裝置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直營店或經銷商,合作推廣行
動裝置保險。
五、 從事本項業務招攬之人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
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
前項人員所屬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建立對該等人
員之完整管理考核機制。
六、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確認異業合作對
象及其經銷商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