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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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61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

          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8.7.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80494335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
               商品業務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其專業形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
               務 ( 以下簡稱本項業務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
               公司。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
               公司。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
               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辦理下列業務:
               ( 一 )  透過銷售旅遊商品之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合作推廣
                   旅遊相關保險。
               ( 二 )  與行動裝置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直營店或經銷商,合作推廣行
                   動裝置保險。
          五、 從事本項業務招攬之人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
               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
               前項人員所屬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建立對該等人
               員之完整管理考核機制。
          六、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確認異業合作對
               象及其經銷商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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