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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二 ) 所透過官方網站、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應具備下列
條件:
1. 具備安全控管、防火牆、入侵檢測等相關資訊安全機制。
2. 具備串接保險業開放投保服務應用程式介面 ( API ) 、對外防
護、穩定營運之能力。
七、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所合作推廣本項業務之異業,應
遵循以下規定:
( 一 ) 應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約定辦理本項
業務之報酬、人員訓練與資格取得、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重要
事項。
( 二 ) 所使用之文宣廣告,應經保險業同意。
( 三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不得因合作推廣機構職務或業
務上之便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締約之權利,並不得提供合作推廣機構契約約定以外之額外
報酬或其他利益。
( 四 ) 辦理本項業務之管銷費用及所支付佣金、獎金等相關報酬,不應
超過該商品之附加費用,而有費差損之情事。
( 五 ) 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向消費者充分揭露附
屬性保險商品重要內容。
八、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合作之異業有收取保費者,應於
合作推廣契約載明,合作異業應設立獨立之保費收入帳戶,按時結算
保費,保費解繳至保險業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且不得以保費
扣抵其應得之報酬。
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
納入或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
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