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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2. 日常作業委外機制,包括保戶資料存取情形、系統權限設定
                       及非例行性作業等檢核項目,計畫應詳述管理作業內容、方
                       式、流程及缺失處理機制。
                 ( 四 )  報經董事會通過之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合理性之評估
                     報告。
                前項所稱資格條件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本國保險業:
                 ( 一 )  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保險相關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
                     或有違反法令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二 )  申請前一年底經主管機關糾正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
                 ( 三 )  最近一年內無重大資安事故未改善之情事。
                本國保險業於本注意事項修正施行前,已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
                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者,應自本注意
                事項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本國保險業於前項期間內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
                機關審查後予以否准者,應自前項期間屆滿後二年內,將自然人保
                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移回境內辦理。
          十七、 保險業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保險業應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保戶資訊之使用、處理
                     及控管情形。
                 ( 二 )  保險業提供予受委託機構之保戶資訊僅限與受託事項直接相關
                     之必要資訊。
                 ( 三 )  保險業應要求受委託機構確實遵守以下事項:
                     1. 保險業之保戶資訊僅限由受委託機構之獲授權人員於受託事
                       項範圍內使用及處理。
                     2. 保險業之保戶資訊應與受委託機構及其處理他機構之資料有
                       明確區隔。
                     3. 受託機構處理之保險業保戶資訊應能及時提供予主管機關及
                       保險業。
                 ( 四 )  保險業應定期及不定期就受委託機構對保戶資訊之使用、處理
                     及控管情形進行查核及監督;相關查核得委由外部稽核辦理,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交由國外總公司或經國外總公司授權
                     之區域總部稽核單位辦理,相關單位並應提供相關查核報告予
                     該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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