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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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十七之一、 保險業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保險業應確保作業風險控管,充分評估受託機構處理之風險,
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確保作業委外處理之品質,並應注
意作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之適度分散。
( 二 ) 保險業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並應具有專業技
術及資源監督雲端服務業者執行受託作業,並得視需要委託
專業第三人以輔助其監督作業。
( 三 ) 保險業應確保其本身及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人能取得雲端
服務業者執行受託作業之相關資訊,包括客戶資訊及相關系
統之查核報告,及實地查核權力。
( 四) 保險業得自行委託,或與委託同一雲端服務業者之其他保險業
聯合委託具資訊專業之獨立第三人查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確認其查核範圍涵蓋雲端服務業者受託處理作業相關之重要
系統及控制環節。
2. 應評估第三人之適格性,以及其所出具查核報告內容之妥適
性並符合相關國際資訊安全標準。
3. 應針對保險業所委託作業範圍進行查核並出具報告。
( 五 ) 保險業傳輸及儲存客戶資料至雲端服務業者,應採行客戶資
料加密或代碼化等有效保護措施,並應訂定妥適之加密金鑰
管理機制。
( 六 ) 對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之資料應保有完整所有權,除執行
受託作業外,保險業應確保雲端服務業者不得有存取客戶資
料之權限,並不得為委託範圍以外之利用。
( 七 ) 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之客戶資料及其儲存地以位於我國境
內為原則,如位於境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保險業須保有其指定資料處理及儲存地之權力。
2. 境外當地資料保護法規不得低於我國要求。
3. 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客戶重要資料應在我國留存備份。
( 八 ) 保險業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降低因作業委託而可能
有服務中斷之風險。保險業終止或結束作業委託,應確保能
順利移轉至另一雲端服務業者或移回自行處理,並確保原受
託雲端服務業者留存資料全數刪除或銷毀,並留存刪除或銷
毀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