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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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95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

          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
          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


          ( 106.12.29 )
                   中華民國 106.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600117691號令

          一、 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
               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
               已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
               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 )  微型保險。
               ( 二 )  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
               ( 三 )  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 ( 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
                   件不變之續保件 ) 。
               ( 四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含同保額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 。
               ( 五 )  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 ( 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
                   不變之續保件 ) 。
               ( 六 )  行動裝置保險。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
               ○二五六一九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6.27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1997號令自即日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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