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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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95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
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
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
( 106.12.29 )
中華民國 106.12.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600117691號令
一、 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
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
已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
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 ) 微型保險。
( 二 ) 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
( 三 ) 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 ( 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
件不變之續保件 ) 。
( 四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含同保額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 。
( 五 ) 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 ( 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
不變之續保件 ) 。
( 六 ) 行動裝置保險。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
○二五六一九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6.27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1997號令自即日
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