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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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91
第五十五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
一、 外國代理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二、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
文件。
三、 本公司執行業務之重要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
文件。
四、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
公司之文件。
五、 本公司章程。
六、 營業計畫書。
七、 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八、 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九、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
十一、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
十二、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