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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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釋令
補充釋示本會 102年 10月 1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號令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
10條第 1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 103.3.25 )
中華民國 103.3.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1780號函訂定
主旨: 補充釋示本會 102年 10月 1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號令有關保
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條第 1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關於保險代理人得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之附加服務 ( 如協助申
請保險金、保險單借款、提供保險契約之諮詢、契約變更文件寄送或
保險事故之應對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亦
得提供服務:
一、 原始招攬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經本會核准其申請辦理停
業、繳銷執業證照,或經本會裁處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
圍、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及原始招攬保險契約之保險代
理人公司與保險業間已無代理關係存在( 如:任一方中止或解除
代理契約、停止授權或到期未續約等情形) 。
二、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經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個
案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