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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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一、 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 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 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
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第五十一條
法令遵循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維持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
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前項工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十二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簽署工作者。
二、 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
經驗者。
三、 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保
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前項法令遵循人員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至第
十九款規定之情事。
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條件。
第六章 外國代理人
第五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第五十四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