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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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01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五、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六、 場地設備概況。
               七、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
             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第九條
             經紀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經紀人」字樣。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
             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登記:
               一、 申請書。
               二、 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三、 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四、 預定董事長、總經理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 營業計畫書。
               六、 發起人或股東清冊,載明發起人或股東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認繳股款。
               七、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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