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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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01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五、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六、 場地設備概況。
七、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
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第九條
經紀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經紀人」字樣。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
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登記:
一、 申請書。
二、 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三、 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四、 預定董事長、總經理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 營業計畫書。
六、 發起人或股東清冊,載明發起人或股東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認繳股款。
七、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