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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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七、 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八、 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 營業計畫書。
               十、 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 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 場地設備概況。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
             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許可。
          第十二條
             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
             經理。
             經紀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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