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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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八、 繳足股款證明或公司存款餘額證明。
九、 預定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 場地設備概況。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經紀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
業務者,除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主管之資格證
明;其營業計畫書並應載明符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作業流程規劃。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增加經營
再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實收資本額之證明、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
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 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主管之資格證明。
四、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五、 營業計畫書。
六、 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 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 業務發展計畫。
四、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 符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作業流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