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29
確保消費者權益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
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
( 102.12.2 )
中華民國 102.1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4670號
主旨: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
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
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
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