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釋令 訂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條第 5項所 ( 定電話訪問之保險種類及比例 104.6.20 ) 中華民國 104.6.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077號 一、 關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電話訪問之保險種類 及比例如下: ( 一 ) 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電話訪問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 二 )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電話訪問之比例不得低 於百分之五。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