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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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27
保險法第 9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
範圍之規定 ( 96.12.31 )
中華民國 96.12.3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4號
主旨: 保險法第 9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業經本會
96年 12月 3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號令發布( 如附件) ,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一、 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應可依約定收取佣金,然保險經紀
人,除仲介保險契約之簽訂外,實務上亦參與保險相關之諮詢、
風險評估等服務工作。若保險契約未能成立,亦應使其有專業之
服務酬勞,爰修正旨揭條文。
二、 報酬收取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
三、 保險經紀人並應事先告知收費對象其服務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
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交易公平,俾免衍生糾紛。
附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31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號令
一、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其服務範
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 如附表 ) 。
二、 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保險法第九條有關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項目如下: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項 目
一、 人身風險規劃
二、 財產風險規劃
風險規劃 三、 責任風險規劃
四、 損害防阻規劃
五、 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再保險規劃 再保險規劃與諮詢 ( 註一 )
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 ( 註二 )
註一: 所稱再保險規劃與諮詢,限業經本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保
險經紀人始得辦理;且與原經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註二: 所稱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係指非經該保險經紀人洽訂之保險契
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