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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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27



          保險法第 9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

          範圍之規定                 ( 96.12.31 )


                中華民國 96.12.3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4號

          主旨: 保險法第 9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業經本會
                96年 12月 3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號令發布( 如附件) ,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一、 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應可依約定收取佣金,然保險經紀
                     人,除仲介保險契約之簽訂外,實務上亦參與保險相關之諮詢、
                     風險評估等服務工作。若保險契約未能成立,亦應使其有專業之
                     服務酬勞,爰修正旨揭條文。
                二、 報酬收取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
                三、 保險經紀人並應事先告知收費對象其服務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
                     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交易公平,俾免衍生糾紛。
          附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31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號令
          一、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其服務範
               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 如附表 ) 。
          二、 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保險法第九條有關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項目如下: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項 目
                          一、 人身風險規劃
                          二、 財產風險規劃
           風險規劃           三、 責任風險規劃
                          四、 損害防阻規劃
                          五、 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再保險規劃          再保險規劃與諮詢 ( 註一 )
           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 ( 註二 )
          註一: 所稱再保險規劃與諮詢,限業經本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保
                險經紀人始得辦理;且與原經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註二: 所稱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係指非經該保險經紀人洽訂之保險契
                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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