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25
註 1: 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本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如可完整
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
之。另依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子文件係指文字、聲音、圖片、
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
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註 2: 若為續保件且續保條件相同者免提供。
保險經紀人姓名/執業證照編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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